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社会公众对协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协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协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协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协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协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协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协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协会的信息公开办法、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协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第六条 协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七条 协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九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年度报告、慈善中国等。
第十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官方微博、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官方微信。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由秘书处负责具体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的编制、整理,经秘书长确认后公布。
2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为协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编制、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2026年1月3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