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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DEPV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壮大和规范志愿者队伍,致力于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从事环保公益活动,倡导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大连而共同努力。本协会的使命是:搭建平台,奉献参与,保护环境,文明和谐。

第四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西岗区站北街道非公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4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平台,积极宣传环保政策,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环保行为,改善公众环保理念。

(二)提供环保志愿服务,弘扬志愿奉献精神,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环保公益活动。

(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环保政策咨询与服务,对会员进行必要的环保知识培训,推动建立健全环境权益保障体系,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维权公益援助。

(四)开展国内外环保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交流,参与环保课题调研,为推动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法规提供建议和意见;建立合作渠道,了解国际前沿环保技术政策资讯,针对急难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对策。

(五)政府和相关组织委托开展的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各项环境业务咨询、环保政策调研,环保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的条件:

1、团体会员:热心环保公益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具有先进的环保理念,较强的环保意识,在业内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组织本单位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各项环保公益活动。

2、个人会员。热心环保公益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协会对个人环保志愿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奉献工时累积制度和星级晋升表奖制度,以弘扬志愿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团体理事总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或33%(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其他表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协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政治学习,加强党建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经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核签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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