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依法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连市财政局、民政局的相关政策管理本会资金账务。
第三条 资金来源:本会资金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资金用途方向
1、日常办公费用、购置办公用品费用;
2、编印、邮寄本会信息资料、刊物及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等费用;
3、举办各种符合本会宗旨的环保公益活动的费用;
4、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环保公益项目的费用;
5、参加会议、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旅差费用;
6、其它用于本会的必要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
第六条 会费缴纳
会员(含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主动缴纳当年的会费。缴费形式可为邮汇、转帐、现金支付等。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并给缴费会员开具由辽宁省民政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者,本会将按规定酌情做出提示,不交纳会费达一年以上者视为自动离会。
本会如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会费行为,会员有权拒缴会费。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本会设财务监事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会主任,按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使监管职能。
2、协会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金的收支情况。
3、本会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4、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财务工作由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审计,并每年向主管单位、常务理事会、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8年 8 月 1 日经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实行。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