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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守则

为促进和规范环保志愿工作和行为,弘扬“志愿、奉献、进步、环保”的环保志愿者精神,保障志愿者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大连市环保志愿工作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一、 环保志愿者(个人)
    任何人士,不分年龄、性别、学历、职业、种族和宗教信仰及政治背景,只要愿意利用自己的时间,不为任何名誉和酬劳去承担社会责任,勇于面对挫折和困难,以实际行动关注环境、保护环境、推进文明进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奉献,均可成为环保志愿者。
    二、 环保志愿工作
    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而提供“志愿、无偿、倾心、奉献”的服务过程。
    三、 环保志愿者的权利
    1、  有参加环保志愿者组织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  有了解参与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3、  有获得工作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4、  有获得组织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5、  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工作项目的权利
    6、  有就环保志愿工作对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7、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 环保志愿者的义务
    1、  志愿者须完成注册所需申请、面谈及签订誓言承诺等登记程序;
    2、  志愿者须遵守承诺,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及迟到或早退,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安排补缺;
    3、  志愿者须出席并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培训、学习、联谊、工作会议、义务劳动等,并在这些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4、  志愿者须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工作,如:签到、佩戴工作证、填写工作记录等;
    5、  志愿者须定期缴纳会费,以维护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6、志愿者在环保活动中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相关组织负责人或拨打协会办公热线:8433 8133。
    五、 环保志愿工作的目标
    1、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公民参与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同步增长,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2、有效地运用志愿者群体这一宝贵的社会资源;建言献策,协助政府解决环境问题,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3、通过培训和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素质;
    4、通过参与志愿者组织和服务社会的经验,促进志愿者的个人成长进步。
    六、 环保志愿工作的范畴
    环保志愿工作十分广泛。关注环境、反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参与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动等,任何一项有助于推进社会进步的公益活动,志愿者都可以参与。
    七、 环保志愿工作的纪律
    1、  环保志愿者在工作时要听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不能滥用志愿者组织给予的工作机会和权利,去做不符合宗旨的事情乃至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
    2、  环保志愿者在环保志愿工作中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得将可能伤害人的物品物件带到工作现场;
    3、  未经环保志愿者组织同意,不得以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去组织、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
    4、  未经环保志愿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本协会的标识:如本协会的旗帜、会徽、印有大连市环保志愿者的蓝色马夹等。
    5、  为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严肃性,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个人,志愿者组织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清除出志愿者组织。
    八、 环保志愿者的嘉奖
    1、为推动大连市环保志愿工作的发展,弘扬无私奉献、承担责任、服务社会的精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将依据志愿服务时间、质量和效果等业绩,分别授予五个星级志愿者称号及杰出贡献和特殊贡献银奖、金奖等荣誉表奖。
    2、协会的“星级”评定和奖项授予工作由各志愿者基层组织评选推荐、协会办公室审核,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3、协会为注册志愿者建立志愿工作档案,从注册、工作到评估、晋星、嘉奖全部载入档案。当社会部门和志愿者需要时,协会将为其提供情况证明。
    4、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定于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初,举行工作总结及星级晋升表彰活动。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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