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时长录入,规范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时长录入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由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认定
第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细则所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包含以下种类:
(一)协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各区队团队成员项目组,经协会审核后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生重大社会事件,具有较强社会性和服务性的志愿行为,经核定可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活动开展的时间进行记录,志愿服务时长的基本单位为小时。除本细则规定的以下情况外,志愿服务时长一律以实际服务时长为准:
(一)针对活动地点较远的志愿者,相关单位予以志愿者一定志愿服务时长补助。交通耗时(以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时为标准)不足30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补助;达到30分钟不足1小时的,予以1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补助;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交通用时进行补助;
(二)因服务形式等原因确实无法计算具体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提出志愿服务时长转化办法,后经秘书处审核确定;
(三)若途中遭遇大风雨雪特殊天气状况等不可抗力,志愿者在路途中所延误时间亦可酌情作为志愿服务时长组成部分;
(四)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情况,经由各秘书处及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讨论后予以评定。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
第六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七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需向志愿者公示本次活动工时时长,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开展活动过程中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并对志愿者进行监督和审核,活动后交由秘书处办公室进行志愿服务时长录入。活动签到记录秘书处办公室需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 对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时长上限的要求,对于活动组织单位(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单日或连续多日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每人每日8小时。对于网络线上活动原则上不记录志愿者服务工时,如有特殊项目活动要求,上限为每人每日0.5小时。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如确有超出本细则规定服务时长的情况,活动组织单位(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需提供活动策划书、图文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 志愿服务工时为志愿者本人参与志愿服务后所记录的时长,不能够代替或转移给其他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开具
第十条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一)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前,需准确核实志愿者本人的志愿服务工时情况,经由秘书处同意后,办公室进行开具。
(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等信息,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定、志愿服务时长的认定、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本细则中的各项规定。秘书处将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时长工作的审查备案。
(一)对于三次以内时长审查不合格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取消当次活动录入时长,并复查之前有关时长录入工作;
(二)对于三次及以上时长审查不合格的成员单位、区队团队、项目组,将取消其时长录入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变更由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