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连市环境公益诉讼之战,继“7.16”中石油溢油污染海洋环境案结案后,由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我市第二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涉案企业中日合资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将赔偿环保组织200万元用于修复环境等。
原告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诉:大连市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底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铁箱部酸洗车间,2013年初开工投产,并于2013年下半年自建一条污水处理设备,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直到2014年11月份,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之前,该铁箱部酸洗车间一直处于违法生产经营状态。酸洗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是严禁未经处理私自排放的有毒物质。而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却将上述大量有毒有害废液直接排放至附近入海河道。虽然该公司后来自建污水处理设备,但却在管道中间装有阀门,打开阀门通过地下暗管排放生产废液。该公司偷排偷放有毒有害废液,且对危险废渣存储处理不规范,造成了附近河道、土壤、走遍海域水体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的环境资源,直接影响和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主观恶意明显,污染行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该院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严重违法,对这样的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让污染环境的企业受到严厉的惩罚和付出修复环境应有的代价,将震慑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促使各类经济主体依法经营,杜绝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对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赔偿7221399元修复环境费用,依法处理废槽渣,并停止侵害,对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12月23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污染企业赔偿环保组织200万元用于支付修复环境等环保费用,此款项将存放于政府财政环境公益专项账户中,先期100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该案不仅惩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还向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效益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
此案件的结案,是在大连社会公众、市环保局、市人大环资委、市政协人资环委、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国内环保NGO组织的积极支持下的结果。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决定,建立大连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据库,在2016年,继续配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环保局、大连市公安局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监督工作,把环境公益诉讼案的重点放在陆域环境污染上,继续再出重拳,为大连的蓝天、碧海、绿地、净水的保护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