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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白新会长在“716”中石油污染环境公益诉讼通告会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领导,早上好!
       今天,我是站在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诉讼团队的前面,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情况。我的背后是他们,他们背后不是墙,他们的背后是6万名环保志愿者,6万名环保志愿者的背后,是那些生活在这里,学习在这里,工作在这里的600余万大人和小孩,是众多关心大连生态环境的人们,更是敢于向污染企业说“不”的决心和勇气。
       大连过去自然环境很好,市民都引以为自豪,可是现在,我市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环境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环境是一种公共财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必然损害到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维护良好的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我们想使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经济调节、社会参与相配合,从而实现大连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继6.4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污之后,6.5世界环境日当天,根据新《环保法》、《民事诉讼诉法》等相关法律,再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状告中石油7.16事故造成大连市海洋环境重大污染,并向其索赔6. 45亿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这呈现出我市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主体呈多元化特点,使大连环保公益诉讼开辟了新领域。起诉中石油7.16污染案目前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企业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多的诉讼案例。
       20107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1500余吨原油流入海湾,大连湾、大窑湾、小窑湾、金石滩等多地受损,影响多项海洋产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庞大。根据官方通报,此次溢油量为1500余吨,造成43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其中12平方公里为重度污染海域,一般污染海域为52平方公里。环保志愿者协会认为此次溢油造成产业损失的同时,还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失,包括海洋自然生物资源损失、氧气供给损失、提供基因资源损失、大气调节损失、生物控制损失、娱乐文化损失、海洋废弃物环境容量损失、海洋油类环境容量损失等严重的生态损失。
      为此,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直接损失4.96亿元人民币(按评估鉴定结果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1.49亿元人民币(按评估鉴定结果计算);三、判令被告公开登报向大连市民赔礼道歉;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们这次选择起诉的中石油7.16污染案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对诉讼案例实行“三公开”原则:一是遴选案例选择公开。二是诉讼程序、内容及结果公开。三是胜诉赔偿后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公开。协会按照起诉案例公众遴选方式,广泛听取了市民意见,又吸纳了各方意见。我们给诉讼案例的选择制定了“三符合”的原则,即一要符合新《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二要符合大连生态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原则;三要符合广大市民和环保志愿者的热切期盼原则,即要选择那些老百姓了解、关心和呼声高的案例。我们觉得遴选案例民主化,能体现公平公正,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的核心,能让每一个市民都感觉到公平正义。我们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和开发区等地发放公益诉讼遴选案例调查问卷,在收回1000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赞成起诉中石油7.16污染案的占96%,有近半数的市民是署名的。我们对此还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比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别听取了专家学者、市民公众、市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市民主党派、外地环保公益组织、协会领导团队、环保局、检察院、司法等相关部门等意见,最终确定了起诉7.16中石油污染案例。 
      大连属于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占有很大比例,毋庸置疑,中石油对大连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因其在7.16安全事故时,溢油最大、污染最大、影响最大,尽管是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主观故意,但因其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侵害了公众利益,就仍然要负有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加强自身的生产管理,使得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我期待,经过我们的公益诉讼,也许会打破石化企业在大连屡屡频发安全事故的魔咒。再过几天,毕竟又快要到7.16了。其实,企业也应在所获利润当中,先期留有足够的资金,建立安全事故索赔基金制度,为今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对所造成污染的地方和人民进行足够的赔偿。对污染企业,你不能只起诉小规模的、个人的、而对大的、特别是国企和外资,因他对地方作过贡献、或因其是地方GDP的支柱,或担心他不再投资了,就可以网开一面,这样有失公允。我们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表达了对于所有的企业,不管他企业大小、不管他是国有外企私营、也不管它是否主观故意,只要他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侵害了公众权益,他就一定要面临公益诉讼并要受到严厉惩罚这样的一种信息。                                
      618日,大连海事法院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并非是明确行政部门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不服该院判决,认为旧法应服从新法,我们就积极准备,补充证据材料,按国家法律,决定在法定10个工作日到来之前,向上一级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整个事件进入胶着状态。
       但峰回路转,此时大连市政府方面也在做积极深入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协调下,大连海事法院、市环保局、中石油等部门和企业共同协商,最后决定,中石油出资2亿元,用于修复大连海洋环境及环境保护专项,并接受公众监督。随即大连海事法院与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调解,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认为基本达到原先起诉目标,逐同意此调解结果,并决定不再上诉。至此,历时20天的大连环保公益诉讼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圆满画上了句号。创下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北方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结束案例,这表明大连市全力推进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这次最终达成这种结果,我们感谢政府、司法、媒体、企业、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和智慧,说明大家都非常支持和认同我市刚刚开始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筹措建立大连环境公益基金,在法治的框架下,代表大连老百姓再打几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真正发挥民间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为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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