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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四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集锦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使得多年以来公益诉讼案件诉讼难得到改变,颁布实施的头一个月有3起换吧公益诉讼案件启动。在镇江,世界环保日前,已经有第一个审结公益诉讼案件公之于众。镇江自新环保法颁布以来已经有31起环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其中民间的公益环保诉讼案件6起。无锡12起公益诉讼案件。
       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首个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毁林生态破坏案
       一:“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国网)
 
 
       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据了解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于515日在南平开庭(网易新闻),
       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15/0518/10/APT2CAN000014AEE.html
       二、新环保法施行后镇江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
       人民网65
       扬中一男子在家中从事电镀加工,3年多时间里,排出的废水污染了约12吨土壤,被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起诉。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20114月至20146月,郭某在其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的家中从事铜排电镀锡加工,电镀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向后院土壤。
  经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含总铜、总铬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底泥中铜离子超过国家标准,根据现场查看,由郭某加工点排放的废水污染的土壤约有12吨。
  此监测报告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镇江新区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接受扬中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委托,对郭某处非法电镀加工点废水污染土壤约12吨进行填埋的无害化处置报价,费用计42950元。
  记者了解到,此前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已被丹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这次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郭某对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积极全额缴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
  经市中院调解,原告、被告自愿达成协议:郭某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42950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扬中环保局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以该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对郭某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并监督,清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结果报法院备案。
  当天的庭审中,郭某加工点所在的三茅街道丰裕社区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旁听。社区书记冷跃华表示,郭某一案有着典型的教育意义,回去后,他们将把案件审结情况,向社区内的居民及企业“普及”,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郭某一案,是中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三、浙江企业跨界污染东营 东营环保局"支持起诉"开先河
         齐鲁晚报
        1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浙江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非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1000万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也被允许支持起诉,这是今年1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东营115日讯(记者 王光照 张园园 段学虎)1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浙江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非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1000万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也被允许支持起诉,这是今年1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浙江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3月至2013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处置。此二人通过浙江省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将一部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东营市,由东营市某县一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涉事4家企业及两位自然人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处置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该案有几个特点值得关注。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告诉记者,首先,该案属于跨界污染问题,是目前严厉打击的案件。再者,113日上午九点多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下午东营中院就立案,速度如此之快源于今年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此前,该类案件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
        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环保行政机关支持环保组织诉讼的案件。作为支持起诉人,环保部门能够提供专业协助,与社会组织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企业也会造成更大的震慑作用。
名词解释
        什么是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当受害人决定起诉后,支持起诉人还可以从物质上、法律上、道义上给予帮助。
头条链接
        环保局支持起诉 有利于调查取证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在一些案件中,环保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有时并不能达到最有力的惩处,这时可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
        “作为直接监管的行政机关,环保部门可以给我们提供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提出来,对整个诉讼非常有利。马勇告诉记者,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得知本案被告侵权行为后,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将提供技术咨询或协助调查取证等。东营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环保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可以提供更权威的检测数据等,与社会组织联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马勇表示,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跨界污染这样的案例在其他地方可能也存在。他们希望通过打造一个样本案,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警示和示范的作用。
案件还原
        浙江产污染物 输入德州万吨余,东营720
        东营市公安部门及环保部门介绍,去年5月,他们接到线索称,在浙江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子中,一部分危险废物被输入山东东营。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破获了该案件。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书的介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其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从而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徐国富处置。
        20123月至20134月期间,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物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强和李兆福处置,并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
        20135月,李强和李兆福同样将从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和液,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并由一企业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记者采访获悉,磷酸盐混合液燃点很高,放到煤等燃料里面混合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燃料的作用,但是其价格要低不少。不过,磷酸盐混合液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东营某县一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公司将其装到罐体里出售,属于非法处置。
       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说,该案刑事案件部分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已经服刑。
案件回顾
       未明确诉讼主体 追责一度陷困境
       时间退回到4年前,2011年夏天,东营市垦利县发生了一起异地倾倒有毒有害金属废液的事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杨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多次将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生产的有毒有害重金属废液,运输至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附近倾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污染发生后,垦利县当地环保部门联合东营市环保局、垦利县公安局等部门求助于国家相关鉴定组织对污染进行了鉴定。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不同程度含有有害性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对该场地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应及时修复。
        但是,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却面临着环境污染追责的一个难点。当时的环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跨界污染案件中由哪一方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导致此案的追责、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几经周折,20121214日,当时刚成立不久的东营市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这成为山东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时,东营市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这个案子当时广受关注,也为我国新环保法的制定以及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了一些借鉴意义。东营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曾导致诉讼遭遇尴尬,这样的事情将成为历史。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明确,以后跨界污染由谁起诉有了准。而环保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有利于调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按照《解释》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为我们提起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成立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依法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是履行监督权力的一个抓手。马勇告诉记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合力,能够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组织并不少,理论上全国有700多家符合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齐鲁晚报记者张园园王光照 段学虎
       四:泰州检察"12·19"重大环保公益诉讼案入选典型案例,自然之友继续提出公益诉讼诉讼
       网易
       人民网摘要
       在南平案得到受理的同时,自然之友就江苏泰州“12·19”污染案提起诉讼。该案因判污染企业赔偿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自然之友认为,除了已被判决的污染企业之外,还有其他污染企业也同样应受到处罚,于是继续提出诉讼,目前该案暂未获受理。
       “我们也是想看看,同一案件,所有的变量都一样,当地的环保联合会可以提起诉讼,我们作为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能否提起诉讼?”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现在看,并不是一帆风顺。”
       解读:泰州检察"12·19"重大环保公益诉讼案
       由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环保公益诉讼案,近日入选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0149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当庭判决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市的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查明:20121月至2013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每吨补贴2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合计2.5万余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戴卫国等14人。该14人没有作任何处置,直接将废物偷排至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确定,上述废盐酸、废硫酸均系危险废物,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达1.6亿余元。
       20121219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案发。办案机关将该案定位为“12·19”重大环境污染案。泰州、泰兴两级检察院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起诉了涉案的戴卫国等14名被告人并获法院一审有罪判决,督促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为追究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年85日,泰州市检察院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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