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网站!
站内搜索:
您当前所在位置:新闻视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告

为了有效地控制近岸海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控制污水排放
1.普查和整治全市污水排放管网,逐步关闭市政排水管网直排口,使污水全部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消毒设施和污水流量计以及COD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须对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水质负责,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2.清理整治有关单位的污水排放口(以下统称排污口)。有关单位现有的排污口应统一编号,设立标志,并具备采样测流条例。到2002年底,重点单位的排污口还应安装自动测流装置和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监视装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污水并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排放。
3.河道城市段要实现清污分流,河床清渣排淤,河岸建带状公园,截流污水须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尚未达到要求的,应在2002年底前整治完。
沿河企业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各类医院、疗养院、卫生院、诊所排放的污水必须在排放前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到2001年底前,凡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吸纳范围内且拥有3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疗养院,必须建立未必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5.无市政排水设施的住宅区,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建立污水处理厂或完善污水排放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小城镇规划建设,必须配套建立污水处理厂。
6.污水排放量大的单位必须采取节约用水、降低污染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并减少油类、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以及污水处理厂、加压泵站出现停用、检修、报废、更新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控制船舶污染
7.进入大连市海域的船舶(含我市保有船舶)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严禁向水域倾倒含油废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8.装载可能产生粉尘污染货物的散装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装载过散装货物的船舶,禁止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
9.疏浚及排渣船舶必须到指定的倾废点倾倒废弃物,严禁船舶随行倾倒或中途倾倒。
10.船舶在码头装卸货物、补充燃料、维修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域的污染。
11.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2.港口、码头应设置油水分离、隔油装置等油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回收船,统一收集到港船舶废水、垃圾、废油等废弃物。废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垃圾应到指定地点排放;废油必须回收,并提供给具有经营资格证书的废油处理厂家进行处理。

  三、控制海域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污染
13.开发利用海域,须符合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填海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域污染,保护海洋资源。
14.水产养殖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和批准使用的海域。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化肥和弃置、抛撒各种废弃物。
15.海水浴场内不得停靠渔船、货船、旅游船,不得晾晒海产品或渔具;海面必须保持洁净,不得有漂浮物和油渍;管理单位应设置废弃物排放点,游人不得将废弃物遗留在海滩上;废弃物排放点以及其他卫生重点保洁区须定期进行消毒。

  四、控制岸滩污染物排放污染
16.禁止在岸滩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倾倒固体废物。
17.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料,控制在海岸线附近陆地区域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

电子邮箱:dlepva@163.com    总共访问量:25062703   今日访问:1434   昨日访问:743
Copyright © 2009 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辽ICP备09007174号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