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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环境信息公开如约而至

 
        今年1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48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市环保局递交了《关于申请提供“7·16”中石油事故污染案、“6· 30”新大原油管道破坏泄漏事件污染案和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相关环境污染证明资料的函》请市环保局给予支持,帮助提供不涉及秘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与案件相关的环境污染证明资料。市环保局接收受理了该申请函,并给付了回执。
        415日,大连市环保局也公布了《大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为我市环境信息公开树立环保部门阳光行政新形象。
        428日下午,在法定的第15个工作日,4名环保志愿者前往大连市环保局,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关于提供“7-16”中石油事故案等相关环境污染证明资料的复函》材料。据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此信息是经她手向公益组织提供的第一份政府公开环保信息。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51日起施行),20151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的第五章又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法规。
        环境问题涉及所有人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质量,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如实、全面、及时公开环境信息,这也是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的一项法定权力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宁,必须信息公开;增进公众理解、赢得公众信任,必须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稳定,必须信息公开;将企业环境行为置全社会监督,必须信息公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推动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共识,必须信息公开;顺应社会迫切期待,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三大战役,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必须信息公开;督促政府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突破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保护,监管执法透明,必须信息公开;同时,社会监督政府、企业,也是监督其本身,已此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同样必须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也是服务部门。只要是公众需要的信息都要依法公开。要让公众有机会了解污染状况,进行自我防护,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是还有许多污染信息不够透明,污染源并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此这样下去,就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践踏,也是无视法规规定剥夺了人民群众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最重要的手段,也是环保部门服务人民群众,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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