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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1999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 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88号)o近年来,随着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步伐的加快,原区划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范围需要作 必要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予以公布。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环 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等五项环保行业标准的通知》(环科[1996]617号)精神,制定本区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金州国家森林公园--大黑山景区及城山头海滨地貌自然保护区。

    2.旅顺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双岛湾石化加工区及旅顺经济开发区和两区中间地区)、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和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的旅顺口区段。

    3.普兰店国家森林公园,即龙山景区、巍霸山景区、鸡冠山景区、皮口景区。

    4.大连冰峪沟风景名胜区、天门山风景区、仙人洞国家森林公园和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5.长海县全县。

    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渔沟森林公园、卧龙植物园。

7.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区。

    (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南起香炉礁港务公司,沿铁路线经广播电视转播台、香周路、香甘立交桥、西南路、华能化工厂、东海路、西南路、松江路、椒北路至甘井子公园,沿铁路线至甘井子路、甘中街、甘海路、海茂路连线以南地区。

    西起水泥厂西界路、泡崖农贸市场、水泥街、泡岭街、玉秀街、玉塔街、原奶牛厂、大连风机厂往北至水泥厂铁路专线。

    (三)除上述一类、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外,其余地区均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本区划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城镇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特定工业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六)特定工业区,是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三、本区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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