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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实用技术及产品监督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将《大连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如下:

     1、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指定使用某种环保技术和产品,不得将环保工程、治理项目指定某企业承包、设计、施工;

     2、企业用户有权选取使用其它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技术和产品;

     3、大连市环保局科技处设环保技术咨询电话:82738499;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电话:84691050。网址:www.dlepb.gov.cn,点击主页中的“环保技术及产品发布”即可进行网上查询;

     4、企业用户有对环保技术和产品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权利。举报电话:12369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投资效益,加强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技术和产品市场,维护环保行政机关良好的形象,制定大连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环保技术及产品的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保技术及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环保实用技术及装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环保相关的药剂、材料等。

    第四条  大连市环保局科技处负责全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指导全市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引进、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生产销售的环保产品,应由经营单位到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六条  对取得国家或省环保技术及产品认定的,或经市科技、新产品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符合有关要求的环保技术及产品编制成《大连市公布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及产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布使用的环保技术及产品每一种类一般不少于3项,重点类别不少于5项。《名录》适时更新。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和老污染防治等工作中应积极做好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的咨询服务,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公开《名录》,作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名录》时,必须告知建设单位提供《名录》是一项服务工作,建设单位有权使用其他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的环保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环保技术及产品的经销单位应与其使用单位(个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使用某种环保技术或产品,不得将环境保护项目指定给某企业承包、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严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环保技术和产品销售及使用单位。

    严禁在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中提回扣、收受礼金和其它物品。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服务工作,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报的权利,举报电话12369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环保局2004年发布的《大连市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大环发52号)同时废止。

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的有关政策咨询业务设在大连市环保局科技处,电话:82738499;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电话:84691050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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